根据《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结合理学院实际情况,制订了本细则。理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基本素质、发展素质和知识水平三个部分,每部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评奖评优、发展入党和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
一、基本素质
基本素质评价包括政治表现、学习态度、身心健康、文明行为、实践活动和团队精神等六方面。其中有3项及以上“优秀”,且没有“不合格”项的,基本素质评价为“优秀”;其中有2项“优秀”,且没有“不合格”项的,基本素质评价为“良好”;有2项及以上“不合格”的,基本素质评价为“不合格”;其余评价为“合格”。
(一)政治表现
1. 有下列情况之二者,可评价为“优秀”:
(1)本学期参加学校、学院及班级所组织的政治学习和时事教育活动三次及以上;(2)大学一年级或二年级,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3)党员或预备党员;(4)参与校级“两课”论文比赛获奖的。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价为“不合格”:
(1)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班级活动和规定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如学术讲座、年级活动、各类观摩学习)多次未经准假而缺席;(2)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如参加非法的政治、宗教活动,张贴大字报,组织或参加非法游行示威或聚会等;(3)在公共场合、公众媒体发表反对党、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4)受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以及通报批评者。
3.其余学生评价为“合格”。
(二)学习态度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评价为“优秀”: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本学期无任何旷课记录,参加学院组织的专业学习活动、学术讲座三次及以上;(2)积极参加学科竞赛,并获校级一等奖及以上、省级三等奖及以上或国家级优胜奖及以上的;(3)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本学期坚持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且不旷课并参加考试的。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价为“不合格”:
(1)因学习态度或学习作风问题多次被任课老师点名批评,并未及时改正;(2)多次于晚自修时间在寝室睡觉、打牌、玩游戏或违反其他学习纪律,并屡教不改;(3)经常上课迟到或早退;(4)本学期旷课达到6节及以上;(5)考试作弊。
3.其余学生评价为“合格”。
(三)身心健康
1. 有下列情况之二者,可评价为“优秀”:
(1)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符合《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大一大二学生体育成绩在75分及以上同时体质测试成绩在80分及以上,大三大四学生体质测试成绩在80分及以上;(2)具有较强的自我锻炼意识,掌握一定的体育技能,参加学校、学院各类体育比赛获得名次的;(3)参加运动队(含广播操、健美操、红旗队、运动会方阵等)集体训练,经学校或学院认定表现合格的;(4)学校晨跑、学院早签到达到规定次数的;(5)讲究心理卫生,正确对待挫折,注重人际关系的和谐,有积极的处事态度,无偏激的行为方式。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价为“不合格”:
(1)多次未参与学校和学院组织的早签到、晨练活动;(2)要求统一参加的学校、学院、班级文体活动(包括集训)多次无故不参加,次数达到;(3)有失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的言行,不听教职工或管理人员劝阻;(4)体质测试成绩在60分以下的。
3.其余学生评价为“合格”。
(四)文明守信
1. 有下列情况之四者,可评价为“优秀”:
(1)严格执行《杭州师范大学学生文明行为规范》、《杭州师范大学学生课堂守则》和《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2)履约践诺,知行统一,没有考试作弊和不按时缴费还贷等失信行为;(3)作风踏实,行为正派,举止文明,乐于助人,待人诚恳;(4)具有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能积极参加班级、宿舍卫生值日,模范遵守有关教室、宿舍、食堂及公共场所的卫生制度。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优秀”:
(1)所在寝室卫生成绩有两次评定记录不合格;(2)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学校、学院和有关部门通报批评;(3)缴费、还贷等有失信或违约记录;(4)无故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报到、注册、或办理相关手续;(5)生活作风不良、生活习惯差;(6)在寝室使用违章电器。
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价为“不合格”:
(1)有违法犯罪行为;(2)有考试作弊等不诚信行为;(3)一学期内各类违纪、违规、违约累计2次以上,经教育不改正;(4)所在寝室本学期经学校后勤部门或学院卫生检查总评为不合格;(5)未经请假,夜不归宿,未经批准私自在外租房居住;(6)不讲诚信,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其他造假行为为自己谋利被查实。
4.其余学生评价为“合格”。
(五)实践活动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评价为“优秀”: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被评为院级及以上先进个人或具有其他优秀证明;(2)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被评为院级及以上优秀青年志愿者;(3)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经学校或学院认定,作出较大贡献的;(4)参加市级及以上重大志愿服务项目,很好地完成工作任务的;(5)积极参加就业创业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在校级以上比赛中进入复赛;(6)参加的实践活动或竞赛活动,有调研报告、学术论文等公开发表或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的;(7)实习表现优秀,被学校或学院评为优秀实习生的。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价为“不合格”:
(1)未能及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践和实习任务,或在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践和实习任务中弄虚作假;(2)无故不参与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
3. 其余学生评价为“合格”。
(六)团队精神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评价为“优秀”:
(1)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对集体有较大的贡献,经班组确认的,名额不超过班级总人数10%;(2)有很好的集体协作精神,热心集体事务,对集体尽心尽力工作的,名额不超过班级总人数20%;(3)有较强的班级荣誉感、学院荣誉感,为班级、学院、学校争得荣誉;(4)积极参加学院集体活动,如合唱队训练等,对集体有贡献的。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价为“不合格”:
(1)为满足私利而损害集体利益,并造成恶劣影响;(2)与班级同学关系差,上进心不强,是非观念模糊,在同学中有不良影响;(3)多次无故缺席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累计达到总次数的90%;(4)个人卫生习惯较差经常导致寝室卫生检查不合格。
3.其余学生评价为“合格”。
二、发展素质
发展素质评价包括社会工作、科研创新、文体特长、技能素质、特殊经历等五方面。其中有3项及以上为“有”的,发展素质评价为“优秀”;有2项为“有”的,发展素质评价为“良好”;有1项为“有”的,发展素质评价为“合格”;其余评价为“不合格”。
(一)社会工作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项目登记为“有”:
(1)担任学院学生党支部委员、团支部委员、班委、团委学生会干部、勤工助学中心干部、社团联合会干部、社团主要负责人并经学院考核合格;(2)担任学校各组织学生干部并经学校考核合格(社团限社团主要负责人);(3)担任学校各部门学生助理、学院各办公室学生助理等职务并被聘用部门考核为良好及以上;(4)担任新生学长、专业学长、寝室学长经考核合格;(5)担任干事,经学校或学院考核为良好及以上;(6)积极参加社会服务活动(勤工助学性质除外),一学期累计达15小时,或经学院、班级认定表现突出的。
2.其余学生登记为“无”。
(二)科研创新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项目登记为“有”:
(1)积极参加校级或校级以上的学生科技比赛、专业技能比赛,如: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高数竞赛、物理创新竞赛、多媒体设计竞赛、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等类别,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大一上学期获优胜奖及以上奖项);(2)积极开展发明创造、参与科学研究,取得专利等成果;(3)科研论文(专著)正式发表或获奖;(4)积极参加希望杯、挑战杯、新苗人才项目、学生创业项目、困难生资助项目等大学生课外科技学术作品竞赛和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科研项目在院级及以上本学期立项或本学期结题(限项目负责人及排名前三位的参与人);(5)参加校级以上学术会议、学术论坛,进行学术交流。
2.其余学生登记为“无”。
(三)文体特长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项目登记为“有”:
(1)参加校级各类体育竞赛或校运动会,取得名次的;(2)参加文艺竞赛,获得院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十佳歌手称号等;(3)代表学校参加省、市以及全国各种体育竞赛、文艺竞赛(包括各项团体竞赛);(4)为校、学院及兄弟学院各类文娱演出担任主持人或作为主要演出人员表演节目,或受邀到学校、兄弟学院担任裁判;(5)参加朗诵、演讲、辩论、征文及其他各类比赛,获得院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最佳辩手称号等;(6)在大学期间获得,获得体现学生文体特长的相关资格等级证书的。
2.其余学生登记为“无”。
(四)技能素质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项目登记为“有”:
(1)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获得“新生奖学金”;(2)大学二年级及以下获得英语四级证书,大学三年级及以下获得英语六级证书;(3)获得计算机二级及以上资格证书;(4)普通话资格证书为二级乙等及以上(非师范专业);(5)获得会计师、导游证、心理咨询师、英语中高级口译资格证、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其他小语种考级资格证等专业技能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6)参加专业技能素质相关的比赛(如说课大赛等),获校级一等奖及以上、省级三等奖及以上或国家级优胜奖及以上的。
2.其余学生登记为“无”。
(五)特殊经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项目登记为“有”:
(1)有自强不息、见义勇为、应征入伍、公益服务等特殊事迹;(2)有自
主创业、第二校园经历、参加市级及以上重大活动或会议等经历;(3)获得校级及以上精神、品格类荣誉称号;(4)有突出事迹和表现受到学院、学校或其他形式的表彰;(5)参与有组织的境外学习交流;(6)积极创业,并有营业执照;(7)毕业班学生当年参加考研、考公务员。
2.其余学生登记为“无”。
三、知识水平
根据《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采用本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反映学生知识水平的基本依据和主要指标。
(一)平均学分绩点3.5及以上的,知识水平记为优秀;
(二)平均学分绩点2.5及以上的,知识水平记为良好;
(三)平均学分绩点1.0及以上的,知识水平记为合格;
(四)其余为不合格。
附:
1.综合素质评价每学期一次,一般在每学期第一个月进行对前一学期的评价,毕业生的综合素质总评一般在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
2.评价分本人自评、班组评议、班主任总评、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审核4个程序。先由学生进行自评,再通过班组评议复核学生的自评依据,提出修正意见。班主任总评在班组评议结束后进行,结合学生自评和班组评议意见,作出总评结论。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存入学生档案。
3.学生在自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班组评议与班主任总评可否定其相应等级,直至确定为不合格,并严肃处理。
4.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对班级同学评价数据的真实性全权负责。如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在工作开展中存在不负责的问题,同学有权向学院提出,并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5.因学校奖学金评定有规定上交日期,若教务处关于竞赛的加分文件在规定上交日期5天前还未下发,则本学期的奖学金评定情况则按原成绩进行评定,竞赛加分延至下学期。
6.本实施细则归理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杭州师范大学理学院
201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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